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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追授于海河同志“全省优秀共产党员”称号的决定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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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河,男,汉族,辽宁康平人,1962年8月出生,1981年3月参加工作,1987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宝清县富山乡中心校校长、乡纪委书记,龙头乡副乡长,尖山子乡党委副书记,七星泡镇镇长、党委书记,龙头镇党委书记,县农业局党委书记、局长,县政协副主席兼农业园区管委会主任等职务。于海河同志先后被评为双鸭山市劳动模范、“十佳公仆”、农村工作先进个人、优秀共产党员。2013年11月6日,于海河同志因坚持工作致阑尾炎病情恶化,引发败血症,经抢救无效不幸去世,年仅51岁。

  于海河同志是用生命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的好干部,是新时期共产党人的楷模。他视党和人民事业为生命,把党和人民利益放在心中最高位置,从事农业农村工作23年,把全部身心都用在了为农民群众谋发展上。为使农业增产、农民增收,他起早贪黑跑项目,带领群众建基地、办讲座、做示范、抓指导,力推良种科学种植,足迹遍及全县145个行政村,建起大豆、水稻、甜菜等产业基地、园区,引导农民走致富路。他实心实意为群众办好事做实事,宁让身体透支,不误农民利益,拖着患有严重关节炎的病腿,历时8个月、行程5000多公里,为42家农户挽回因种植假种子造成的损失120多万元。他爱岗敬业,视责任如泰山,坚持深入基层、深入一线,驻村逐户了解农户诉求,多次及时帮助农民解决土地纠纷,每年帮助农民群众解决各类难题近百个。他淡泊名利,严格自律,清正廉洁,勤俭朴素,家庭生活拮据却无私接济过多名贫困群众。

  于海河同志是全省党员队伍中涌现出的优秀代表,是全省党员干部学习的时代先锋。为弘扬于海河同志先进事迹,引导激励广大党员干部在我省全面深化改革、实施“五大规划”战略,推动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中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和骨干带头作用,省委决定授予于海河同志“全省优秀共产党员”称号。

  全省广大党员干部要以于海河同志为榜样,学习他信念坚定、对党忠诚的政治品质;学习他心系群众、一心为民的公仆情怀;学习他求真务实、敢于担当的实干精神;学习他艰苦朴素、清正廉洁的崇高品格,牢固树立宗旨意识,自觉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做到为民务实清廉,更好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在各自的岗位上做出新的更大成绩。

  全省各级党组织要把学习于海河同志先进事迹与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省委十一届四次全会精神结合起来,将学习于海河同志先进事迹作为全省开展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自觉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积极投身全面深化改革伟大事业,为推动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而努力奋斗。

发布时间:2014年02月17日 16:46 来源:黑龙江日报 编辑:秦越 打印